27.依票據法規定,支票未記載受款人者,應以下列何者為受款人?
(A)發票人
(B)執票人
(C)付款人
(D)保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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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 B(63), C(0), D(2), E(0) #2061834

詳解 (共 1 筆)

#6118254
票據法 120

本票應記載左列事項,由發票人簽名:

一、表明其為本票之文字。

二、一定之金額。

三、受款人之姓名或商號。

四、無條件擔任支付。

五、發票地。

六、發票年、月、日。

七、付款地。

八、到期日。

未載到期日者,視為見票即付。

未載受款人者,以執票人為受款人。

未載發票地者,以發票人之營業所、住所或居所所在地為發票地。

未載付款地者,以發票地為付款地。

見票即付,並不記載受款人之本票,其金額須在五百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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