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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02年 - 102-4 期貨信託基金銷售機構銷售人員專業科目#34180 | 科目:期貨信託法規與自律規範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02年 - 102-4 期貨信託基金銷售機構銷售人員專業科目#34180

年份:102年

科目:期貨信託法規與自律規範

27.受益人會議召集的優先順位為何?
(A)期貨信託事業—基金保管機構—受益人—主管機關指定之人
(B)基金保管機構^受益人—主管機關指定之人—期貨信託事業
(C)受益人—主管機關指定之人—基金保管機構—期貨信託事業
(D)期貨信託事業—受益人^基金保管機構—主管機關指定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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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3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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