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新成分新藥許可證自核發之日起幾年內,其他藥商非經許可證所有人同意,不得引據其申請 資料申請查驗登記?
(A)1
(B)3
(C)5
(D)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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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0), B(1686), C(1483), D(10), E(0) #626650
統計: A(0), B(1686), C(1483), D(10), E(0) #626650
詳解 (共 7 筆)
#2902065
藥事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01 月 31 日】
第 40-2 條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於核發新藥許可證時,應公開申請人檢附之已揭露專利字號或案號。
新成分新藥許可證自核發之日起三年內,其他藥商非經許可證所有人同意,不得引據其申請資料申請查驗登記。
前項期間屆滿次日起,其他藥商得依本法及相關法規申請查驗登記,符合規定者,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於前項新成分新藥許可證核發屆滿五年之次日起,始得發給藥品許可證。
新成分新藥在外國取得上市許可後三年內,向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申請查驗登記,始得適用第二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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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67914
三年開始可以查驗登記
五年後才能核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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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76517
乾 建材答案又給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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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29554
答案改為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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