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甲乙兩人為A無限公司股東,A公司從事進出口貿易業務,今丙因貨物買賣而對A公司有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之債權,請問,丙應如何主張其債權:
(A)由於A公司為無限公司,故丙得以A公司以及甲乙為連帶債務人,主張其100萬元之債權
(B)A公司為該買賣之契約當事人,甲乙則否,故丙自僅得向A公司主張其100萬元之債權
(C)甲乙對於A公司之債務負有補充責任,故倘丙依強制執行程序向A公司主張債權仍無法獲得完全之滿足時,丙始得請求甲乙對於不足之部分負連帶清償責任
(D)倘A公司章程特定甲為代表公司之股東,並負責業務之執行,則由於乙對外無代表權且對於公司之業務並未涉入,故丙僅得以A公司與甲為連帶債務人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050), B(224), C(2126), D(196), E(0) #190103
統計: A(1050), B(224), C(2126), D(196), E(0) #190103
詳解 (共 5 筆)
#244323
要先向公司資產追討不足再向連帶債務人
48
0
#1007441
公司法§60
(無限)公司資產不足清償債務時,由股東負連帶清償之責。
29
0
#732035
無限公司--先公司資產清償--對甲乙
20
0
#172046
甲乙對於A公司之債務負有補充責任,故倘丙依強制執行程序向A公司主張債權仍無法獲得完全之滿足時,丙始得請求甲乙對於不足之部分負連帶清償責任
3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