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附著於花蓮縣某甲土地之礦,屬於何者所有?
(A)花蓮縣
(B)某甲
(C)國家
(D)原住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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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8), B(246), C(6371), D(0), E(0) #132872
統計: A(108), B(246), C(6371), D(0), E(0) #132872
詳解 (共 2 筆)
#468045
憲法第143條第2項規定,「附著於土地之礦及經濟上可供公眾利用之天然力,
屬於國家所有,不因人民取得土地所有權而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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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0467
| 第 143 條 | 中華民國領土內之土地屬於國民全體。人民依法取得之土地所有權,應受 法律之保障與限制。私有土地應照價納稅,政府並得照價收買。 附著於土地之礦,及經濟上可供公眾利用之天然力,屬於國家所有,不因 人民取得土地所有權而受影響。 土地價值非因施以勞力資本而增加者,應由國家徵收土地增值稅,歸人民 共享之。 國家對於土地之分配與整理,應以扶植自耕農及自行使用土地人為原則, 並規定其適當經營之面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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