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 依《刑事訴訟法》第228條規定,關於檢察官開始偵查與實施偵查之敘述,下列何者有誤?
(A)檢察官因告訴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偵查
(B)檢察官因自首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偵查
(C)檢察官開始偵查,得限期命檢察事務官調查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
(D)檢察官實施偵查,原則上應先行傳訊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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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33), B(480), C(632), D(4117), E(0) #2332596
統計: A(433), B(480), C(632), D(4117), E(0) #2332596
詳解 (共 6 筆)
#4030262
《刑事訴訟法》第228條
- 檢察官因告訴、告發、自首或其他情事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偵查。
- 前項偵查,檢察官得限期命檢察事務官、第二百三十條之司法警察官或第二百三十一條之司法警察調查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並提出報告。必要時,得將相關卷證一併發交。
- 實施偵查非有必要,不得先行傳訊被告。
- 被告經傳喚、自首或自行到場者,檢察官於訊問後,認有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各款或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而無聲請羈押之必要者,得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但認有羈押之必要者,得予逮捕,並將逮捕所依據之事實告知被告後,聲請法院羈押之。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三項、第五項之規定於本項之情形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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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97796
偵查>起訴>審判>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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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29448
偵查前傳訊被告是給被告通知
讓被告趕快銷毀證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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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30679
第 228 條
檢察官因告訴、告發、自首或其他情事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偵查。(A).(B)
前項偵查,檢察官得限期命檢察事務官(C)、第二百三十條之司法警察官或第二百三十一條之司法警察調查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並提出報告。
必要時,得將相關卷證一併發交。
實施偵查非有必要,不得先行傳訊被告。
被告經傳喚、自首或自行到場者,檢察官於訊問後,認有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各款或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而無聲請羈押之必要者,得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但認有羈押之必要者,得予逮捕,並將逮捕所依據之事實告知被告後,聲請法院羈押之。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三項、第五項之規定於本項之情形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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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91119
回應最佳解第四項:但認有羈押之必要者,得予逮捕,並將逮捕所依據之事實告知被告後,聲請法院羈押之。
=》檢察官也有權不告知被告及辯護人羈押所依據之事實及其卷證。
刑事訴訟法 §93 第2項:
新增檢察官訊問認有羈押之必要者,應以聲請書敘明犯罪事實並所犯法條及證據與羈押之理由,備具繕本並檢附卷宗及證物,聲請該管法院羈押之。但有事實足認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等危害偵查目的或危害他人生命、身體之虞之卷證,應另行分卷敘明理由,請求法院以適當之方式限制或禁止被告及其辯護人獲知。
新增檢察官訊問認有羈押之必要者,應以聲請書敘明犯罪事實並所犯法條及證據與羈押之理由,備具繕本並檢附卷宗及證物,聲請該管法院羈押之。但有事實足認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等危害偵查目的或危害他人生命、身體之虞之卷證,應另行分卷敘明理由,請求法院以適當之方式限制或禁止被告及其辯護人獲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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