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 依據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下列哪一種情形合於「記大過」事由?
(A) 執行職務知有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規定通報
(B)有不當行為,致損害教育人員聲譽
(C)違 法處罰學生或不當管教學生,造成學生身心傷害
(D)在外補習、違法兼職,或藉職務之便從事 私人商業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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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2), B(38), C(127), D(74), E(0) #1501317

詳解 (共 2 筆)

#1847117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

第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記大過

(一) 違反法令,情節重大。

(二) 言行不檢,致損害教育人員聲譽,情節重大。

(三) 故意曲解法令,致學生權益遭受重大損害。

(四) 因重大過失貽誤公務,導致不良後果。

(五) 違法處罰學生,造成學生身心傷害,情節重大。

(六) 執行職務知有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規定通報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記過

(一) 處理教育業務,工作不力,影響計畫進度。

(二) 有不當行為,致損害教育人員聲譽

(三) 違法處罰學生或不當管教學生,造成學生身心傷害

(四) 對偶發事件之處理有明顯失職,致損害加重。

(五) 有曠課、曠職紀錄且工作態度消極。

(六) 班級經營不佳,致影響學生受教權益。

(七) 在外補習、違法兼職,或藉職務之便從事私人商業行為

(八) 代替他人不實簽到退,經查屬實。

(九) 對公物未善盡保管義務或有浪費公帑情事,致造成損失。

(十) 其他違反有關教育法令規定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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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記過:n(一)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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