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 依據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下列哪一種情形合於「記大過」事由?
(A)
執行職務知有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規定通報
(B)有不當行為,致損害教育人員聲譽
(C)違
法處罰學生或不當管教學生,造成學生身心傷害
(D)在外補習、違法兼職,或藉職務之便從事
私人商業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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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2), B(38), C(127), D(74), E(0) #1501317
統計: A(182), B(38), C(127), D(74), E(0) #1501317
詳解 (共 2 筆)
#1847117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
第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記大過:
(一) 違反法令,情節重大。
(二) 言行不檢,致損害教育人員聲譽,情節重大。
(三) 故意曲解法令,致學生權益遭受重大損害。
(四) 因重大過失貽誤公務,導致不良後果。
(五) 違法處罰學生,造成學生身心傷害,情節重大。
(六) 執行職務知有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規定通報。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記過:
(一) 處理教育業務,工作不力,影響計畫進度。
(二) 有不當行為,致損害教育人員聲譽。
(三) 違法處罰學生或不當管教學生,造成學生身心傷害。
(四) 對偶發事件之處理有明顯失職,致損害加重。
(五) 有曠課、曠職紀錄且工作態度消極。
(六) 班級經營不佳,致影響學生受教權益。
(七) 在外補習、違法兼職,或藉職務之便從事私人商業行為。
(八) 代替他人不實簽到退,經查屬實。
(九) 對公物未善盡保管義務或有浪費公帑情事,致造成損失。
(十) 其他違反有關教育法令規定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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