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 依食安法第 9 條應以電子方式申報其前一個月追溯或追蹤系統資料者應於每 月何時至「食品追溯追蹤管理資訊系統(非追不可)」申報:
(A)5 日前
(B)10 日前
(C)15 日前
(D)20 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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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5), B(156), C(62), D(11), E(0) #2143490

詳解 (共 1 筆)

#5939018

Q5: 有關食安法第 9 條食品追溯追蹤規定為何,要如何符合規定?
A5: 經公告指定之食品業者,應符合以下管理事項:
1.應建立食品追溯追蹤制度(第 9 條第 2 項):相關業者須依衛生福
利部 105 年 6 月 8 日發布修正之「食品及其相關產品追溯追蹤系
統管理辦法」,以紙本或電子方式,留存相關產品資訊、供應商
資訊(進貨)、產品流向資訊(出貨)及內部追溯之紀錄資料。
2.須於每月 10 日前上傳(申報)上一個月的食品追溯追蹤資訊至食品
追溯追蹤管理資訊系統─非追不可(第 9 條第 4 項)。
3.應使用統一發票之食品業者應使用電子發票(第 9 條第 3 項)。

來源  file:///C:/Users/Sam/Downloads/QA%20(1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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