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 為使《校園霸凌防制準則》真的能發揮功效,避免學生因為校園霸凌受害,《校園霸凌防制準則》終於完成修正,並自 113 年 4 月 19 日施行。請問下列哪一項非本次修正重點?
(A) 「生對生」霸凌事件依《校園霸凌防制準則》處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師對生」 霸凌事件,則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處理
(B) 明定各級主管機關及學校應以預防及輔導為原則,積極推動校園霸凌防制工作,包括每學期辦理校園霸凌防制及輔導增能研習,以強化教職員工班級經營能力
(C) 調和視雙方意願進行,若一方無意願,或者處理小組委員認為有運用權力影響調和進行,則立即停止
(D) 明確規定調查程序的進行方式,如訪談時無須錄音或錄影、行為人無須親自出席接受調查等,以保障調查程序的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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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79), B(386), C(504), D(1875), E(0) #3241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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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10882
校園霸凌防制準則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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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六、增訂調查小組進行調查時,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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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霸凌防制準則》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區分「生對生」與「師對生」霸凌事件,分別妥善處理:

本次修正將校園霸凌事件區分為「生對生」與「師對生」霸凌事件,依其特性分別妥善處理,生對生霸凌事件依校園霸凌防制準則處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師對生」霸凌事件,則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處理(第5條)。

二、落實預防輔導機制:

本次修正明定各級主管機關及學校應以預防及輔導為原則,積極推動校園霸凌防制工作,包括每學期辦理校園霸凌防制及輔導增能研習,強化教職員工班級經營能力(第8條)。此外,也要求學校平時應積極處理學生的違法或不當行為,避免發生校園霸凌(第21條);再者,為鼓勵及保障學生見義勇為的行為,也增訂學生為了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受到不法侵害,可以採取必要措施,而不受處罰(第22條)。

三、建立專業、公正及有效的處理機制:

(一)「生對生」霸凌事件的處理,學校應設置防制委員會,下設審查小組判斷是否受理(第7條、第24條至第25條)。受理後,應組成處理小組進行調和或調查,完成調和或調查報告後,再交由防制委員會審議(第35條、第45條)。

(二)本次修正創設「調和程序」:

1.針對生對生霸凌事件的特性,落實修復式正義,促進雙方當事人對話與相互理解,化解衝突,修復關係及減少創傷(第28條至第32條)。 

2.為了讓調和事件處理更具專業性與公正性,處理小組至少過半數委員應自人才庫外聘,由專業的委員尊重雙方當事人意願進行調和,以確保調和的專業性與公正性(第27條)。 

3.調和視雙方意願進行,若一方無意願,或者處理小組委員認為有運用權力影響調和進行,則立即停止(第32條)。

 (三)在「調查」程序部分,本次修正也更明確規定調查程序的進行方式,包括調和及調查程序的轉換(第33條),訪談時應全程錄音或錄影、行為人應親自出席接受調查、訪談學生應以保密方式為之等,以保障調查程序的公正性(第39條)。

 (四)過往學生構成刑法傷害罪之行為(例如毆打他人導致骨折),因不符合霸凌「持續性」要件,學校通常不受理或認定霸凌不成立,讓外界誤以為學校不處理故意傷害事件。本次修正已完善故意傷害事件處理程序,以後學校可準用霸凌事件之處理程序,嚴謹慎重的處理(第71條)。

四、強化主管機關權責,有效快速保障被行為人權益:

過往被行為人不服處理結果,向學校提出申復與申訴後,主管機關才有立場介入處理。為保障被行為人,本次修法強化主管機關權限,被行為人對學校作成的終局決議不服,即可向主管機關提出陳情,立即由主管機關所設的審議委員會審議,以保障被行為人權益(第49條)。而在行為人部分,則可依據正常救濟程序提起申訴(第46條)。

五、建置專業調和及調查人才庫:

教育部為確保「處理小組」的調和及調查品質,已積極辦理霸凌調和及調查人才培訓,並建立人才庫,透過培訓教育、法律、心理、輔導、社會工作等領域之專業人士,確保校園霸凌事件處理品質(第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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