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 關於居家托育管理實施原則,下列何者正確?
(A)年滿20歲,取得保母人員技術士證,不需加入所在地之社區保母系統
(B)需健康檢查證明合格,且至少3年1次定期身體健康檢查
(C)需參加社區保母系統之研習訓練,每年至少20小時
(D)受託兒童為4歲以上,應提供學習輔導、興趣培養、休閒及社區生活體驗擴充等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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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 B(35), C(73), D(59), E(0) #1992664
統計: A(19), B(35), C(73), D(59), E(0) #1992664
詳解 (共 2 筆)
#5432853
https://blog.bananny.co/2019/04/23/how-many-babies-can-a-nanny-look-after/
第三條
托育人員應提供下列服務:
第三條
托育人員應提供下列服務:
一、清潔、衛生、安全及適宜兒童發展之托育服務環境。
二、兒童充分之營養、衛生保健、生活照顧與學習、遊戲活動及社會發展相關服務。
三、育兒諮詢及相關資訊。
四、記錄兒童生活及成長過程。
五、協助辦理兒童發展之篩檢。
六、其他有利於兒童發展之相關服務
第四條
第四條
托育人員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優先考量兒童之最佳利益,並專心提供托育服務。
二、與收托兒童之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之人訂定書面契約。
三、對收托兒童及其家人之個人資料保密。但經當事人同意或依法應予通報或提供者,不在此限。
四、每年至少接受十八小時之在職訓練。每二年所接受之在職訓練,應包括八小時以上之基本救命術。
五、每二年至少接受一次健康檢查。
六、收托兒童當日前,投保責任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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