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 輻射工作人員職業曝露之劑量限度有訂定 5 年週期之有效劑量限度,民國 102 年應屬 5 年週期之第幾年?
(A) 1
(B) 2
(C) 3
(D)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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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7), B(19), C(8), D(12), E(0) #925811

詳解 (共 3 筆)

#3312495
五年週期自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一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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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28004
這是一道關於 輻射防護法規 與 劑量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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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69834

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

第 7 條

1 輻射工作人員職業曝露之劑量限度,依下列規定:
一、每連續五年週期之有效劑量不得超過一百毫西弗,且任何單一年內之有效劑量不得超過五十毫西弗。
二、眼球水晶體之等價劑量於一年內不得超過一百五十毫西弗。
三、皮膚或四肢之等價劑量於一年內不得超過五百毫西弗。

2 前項第一款五年週期,自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一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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