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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保險人所投保之
人受保險契約,在民國 99 年 2 月 3 日(含)以後所投保之所有喪葬費用保險金額,不得超過遺贈稅法
喪葬費扣除額之 1/2,超過部份
(A)保險公司視其家庭狀況酌情負責
(B)保險公司負責上限 200 萬元
(C)
保險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之責任,但應無息退還超過部份之已繳保險費
(D)保險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
之責任,超過部份之已繳保險費無須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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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 B(49), C(757), D(125), E(0) #15037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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