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 下列關於民事訴訟代理原則之敘述,何者正確?
(A)訴訟代理人有二人以上者,均得單獨代理當事人
(B)訴訟代理人可為當事人為一切訴訟行為,包括和解及撤回。如當事人於言詞辯論程序時,得以書面 向法院聲明就上述所有訴訟行為特別加以限制者,應從其限制
(C)訴訟代理人不以律師為限,但應經雙方當事人書面聲明合意之
(D)訴訟代理人之受委任權限,不限於每一審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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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462), B(364), C(241), D(125), E(0) #3115895

詳解 (共 5 筆)

#5855902

(A) 訴訟代理人有二人以上者,均得單獨代理當事人 (O)
→ 第 71 條
訴訟代理人有二人以上者,均得單獨代理當事人。
違反前項之規定而為委任者,對於他造不生效力。

(B) 訴訟代理人可為當事人為一切訴訟行為包括和解及撤回如當事人於言詞辯論程序時,得以書面向法院聲明就上述所有訴訟行為特別加以限制者,應從其限制 (X)
 → 第 70 條
訴訟代理人就其受委任之事件有為一切訴訟行為之權捨棄、認諾、撤回、和解、提起反訴、上訴或再審之訴及選任代理人,非受特別委任不得為之
關於強制執行之行為或領取所爭物,準用前項但書之規定。
如於第一項之代理權加以限制者,於前條之委任書或筆錄內表明

(C) 訴訟代理人不以律師為限,但應經雙方當事人書面聲明合意之 (X)
 → 第 68 條
訴訟代理人應委任律師為之。經審判長許可者,亦得委任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前項之許可,審判長得隨時以裁定撤銷之,並應送達於為訴訟委任之人。
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許可準則,由司法院定之。

(D) 訴訟代理人之受委任權限,不限於每一審級 (X)
 → 第 69 條
訴訟代理人,應於最初為訴訟行為時,提出委任書。但由當事人以言詞委任,經法院書記官記明筆錄,或經法院、審判長依法選任者,不在此限。
前項委任或選任,應於每審級為之。但當事人就特定訴訟於委任書表明其委任不受審級限制,並經公證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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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訴訟代理人有二人以上者,均得單獨代理當事人——正確

此為《民事訴訟法》第71條第1項之明文規定:「訴訟代理人有二人以上者,均得單獨代理當事人。」立法目的在於便利訴訟程序之進行,避免共同代理之繁瑣,並貫徹「代理權個別原則」。實務上,當事人委任之數名訴訟代理人,不論是否受特別委任,各自均得獨立為訴訟行為(如提出書狀、到場陳述、調查證據等),無須全體共同為之。惟應注意,違反此項規定而為委任者(例如約定須數名代理人共同為之始生效力),對於他造不生效力(同條第2項)

(B) ❌ 訴訟代理人可為當事人為一切訴訟行為,包括和解及撤回。如當事人於言詞辯論程序時,得以書面向法院聲明就上述所有訴訟行為特別加以限制者,應從其限制——錯誤

本選項之錯誤有二:

  1. 「和解及撤回」並非訴訟代理人之一般權限,須受特別委任:依《民事訴訟法》第70條第1項但書規定,訴訟代理人就其受委任之事件雖有為一切訴訟行為之權,但「捨棄、認諾、撤回、和解、提起反訴、上訴或再審之訴及選任代理人,非受特別委任不得為之。換言之,若訴訟代理人未受特別委任,即無權代當事人為上開訴訟行為。

  2. 限制代理權應於委任書或筆錄內表明:依同條第3項規定,如對訴訟代理人之代理權加以限制者,應於委任書或筆錄內表明。訴訟代理人是否受有特別委任,或代理權是否受有限制,應依委任書所載內容判斷,而非於言詞辯論程序時始以書面向法院聲明限制。選項(B)稱「得於言詞辯論程序時,以書面向法院聲明就上述所有訴訟行為特別加以限制」,與法律規定之程式不符,且與上開權限行使之程式不符。

(C) ❌ 訴訟代理人不以律師為限,但應經雙方當事人書面聲明合意之——錯誤

依《民事訴訟法》第68條第1項規定:「訴訟代理人應委任律師為之。但經審判長許可者,亦得委任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據此:

  1. 原則上應委任律師:為保護當事人權益並使訴訟程序順利進行,訴訟代理以委任律師為原則。

  2. 例外委任非律師,須經「審判長許可」,而非「雙方當事人書面聲明合意」:審判長許可與否,係依《民事事件委任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許可準則》第2條、第3條所定之資格及事由審查,不以雙方當事人合意為要件。當事人自行合意委任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未經審判長許可者,仍不生合法代理之效力。因此,選項(C)之敘述與現行法規定不符,為錯誤。

(D) ❌ 訴訟代理人之受委任權限,不限於每一審級——錯誤

依《民事訴訟法》第69條規定:「訴訟代理人,應於最初為訴訟行為時,提出委任書。……前項委任或選任,應於每審級為之。但當事人就特定訴訟於委任書表明其委任不受審級限制,並經公證者,不在此限。」。據此:

  1. 原則上委任應於每一審級為之:訴訟代理人之委任,原則上僅於該審級發生效力。不同審級(如第一審、第二審、第三審)因訴訟程序不同,應重新提出委任書。

  2. 例外:委任書表明不受審級限制並經公證:僅有當事人就特定訴訟於委任書表明其委任不受審級限制,並經公證者,始得例外不受「每審級為之」之限制。此為嚴格之法定要件,並非原則。

選項(D)稱「受委任權限,不限於每一審級」,未區分原則與例外,且未敘明「經公證」之法定要件,與現行法規定不符,故為錯誤。

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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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項 內容 判斷 法條依據
(A) 訴訟代理人有二人以上者,均得單獨代理當事人 ✅ 正確 民事訴訟法第71條第1項
(B) 訴訟代理人可為一切訴訟行為(含和解及撤回),且當事人得於言詞辯論時以書面聲明限制 ❌ 錯誤 民事訴訟法第70條第1項但書、第3項
(C) 訴訟代理人不以律師為限,但應經雙方當事人書面聲明合意 ❌ 錯誤 民事訴訟法第68條第1項
(D) 受委任權限,不限於每一審級 ❌ 錯誤 民事訴訟法第69條

依上開分析,僅選項 (A) 之敘述與《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完全相符,為本題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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