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 交通部觀光局為有效推動星級旅館評鑑制度,依星級旅館評鑑作業要點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星級旅館評鑑標識之效期為 3 年
(B)核發星級旅館評鑑標識後,有事實足認其有不符該星級之虞者,交通部觀光局得逕行收回其評鑑標識
(C)星級旅館之評鑑等級分成五個等級
(D)星級旅館評鑑經評定,得於改善建築設備後,申請重新評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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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8), B(266), C(95), D(108), E(0) #1965082
統計: A(178), B(266), C(95), D(108), E(0) #1965082
詳解 (共 3 筆)
#5372211
(B)核發星級旅館評鑑標識後,有(違規)事實足認其有不符該星級之虞者,交通部觀光局得逕行收回其評鑑標識
第16點
本局核發星級旅館評鑑標識後,如經消費者投訴且情節嚴重,或發生危害消費者生命、財產、安全等事件,或經查有違規事實等,足認其有不符該星級之虞者,經查證屬實,本局得提會決議,廢止或重新評鑑其星等。
第9點
評鑑作業受理時間由本局公告之,經星級旅館評鑑後,由本局核發星級旅館評鑑標識。
星級旅館評鑑標識之效期為三年;前次評鑑效期屆滿後,再次評鑑結果取得同一星等者,該次評鑑之「建築設備」效期延長為六年。
前項取得六年效期之旅館,其服務品質效期屆滿後,再次評鑑結果致未能取得同一星等者,應向本局申請換發星級旅館評鑑標識。
本要點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一日修正生效前,已連續二次取得同一星等之旅館,得適用前項規定。
星級旅館評鑑標識之效期,自本局核發評鑑結果通知書之年月當月起算。
依第六條第二項核發星級旅館評鑑標識者,效期自該國外旅館評鑑系統核定日起算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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