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 以下何者係得免經催告程序,由戶政事務所逕行為之之登記?
(A)非由檢察官聲請之死亡宣告
(B)更正登記
(C)撤銷登記
(D)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之廢止戶籍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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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3), B(47), C(33), D(1874), E(0) #146830

詳解 (共 4 筆)

#1492134

戶籍法
第48條之1(免經催告,戶政事務所可逕為戶籍登記之項目)

  下列戶籍登記,免經催告程序,由戶政事務所逕行為之: 
  一、死亡宣告登記。 
  二、喪失中華民國國籍之廢止戶籍登記。 
  三、撤銷前款登記之撤銷戶籍登記。 
  四、撤銷中華民國國籍之撤銷戶籍登記。 
  五、喪失臺灣地區人民身分之撤銷戶籍登記。 
  六、喪失臺灣地區人民身分之廢止戶籍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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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8322
依戶籍法第48條第3項但書之規定,由檢察官聲請死亡宣告、喪失中華民國國籍或臺灣地區人民身分者之廢止戶籍登記,得免經催告程序,由戶政事務所逕行為之。
(A)由檢察官聲請之死亡宣告(例如由利害關係人聲請之死亡宣告),仍需經過催告程序。

依戶籍法第48條第4項第7款之規定,更正、撤銷或廢止登記經催告仍不申請者,戶政事務所應逕行為之。
所以(B)(C)都須經催告程序,故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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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4581
應該 B D 都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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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8660
更正登記要先催告才可逕為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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