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 依地方制度法之規定,直轄市議會每次會期不得超過幾日?
(A)40 日
(B)50 日
(C)60 日
(D)7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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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7), B(26), C(114), D(772), E(0) #2129218

詳解 (共 3 筆)

#4087396
一、直轄市議會不得超過七十日。
二、縣 (市) 議會議員總額四十人以下者,不得超過三十日;四十一人以
上者不得超過四十日。
三、鄉 (鎮、市) 民代表會代表總額二十人以下者,不得超過十二日;二
十一人以上者,不得超過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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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14473
地方制度法第 34 條直轄市議會、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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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17835

會期

定期會每六個月開會一次,由議長召集之,議長如未依法召集時,由副議長召集之;副議長亦不依法召集時,由過半數議員互推一人召集之

每次會期包括例假日或停會在內

議會不得超過七十日

議會議員總額40人以下者,不得超過30日

41人以上者不得超過40日

代表會代表總額20人以下者,不得超過13日

21人以上者,不得超過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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