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 偽造、變造國民身分證以供申請護照,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幾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多少新臺幣以下之罰金?
(A)1 年;30 萬元
(B)3 年;30 萬元
(C)5 年;50 萬元
(D)7 年;70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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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6), B(98), C(623), D(1003), E(0) #742769
統計: A(26), B(98), C(623), D(1003), E(0) #742769
詳解 (共 9 筆)
#1215635
適用第30條 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NT$70萬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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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6054
新修法 § 27
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得併科新台幣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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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2585
護照條例 【修正日期】民國104年5月22日 【公布日期】民國104年6月10日 29條(罰則) 有下列情形之一,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買賣護照。 二、以護照抵充債務或債權。 三、偽造或變造護照。 四、行使前款偽造或變造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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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34932
護照條例第 30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意圖供冒用身分申請護照使用,偽造、變造或冒領國民身分證、戶籍
謄本、戶口名簿、國籍證明書、華僑身分證明書、父母一方具有我國
國籍證明、本人出生證明或其他我國國籍證明文件,足以生損害於公
眾或他人。
二、行使前款偽造、變造或冒領之我國國籍證明文件而提出護照申請。
三、意圖供冒用身分申請護照使用,將第一款所定我國國籍證明文件交付
他人或謊報遺失。
四、冒用身分而提出護照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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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6471
已修訂新法,答案改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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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6304
7年;7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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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9994
不是還沒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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