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 司法警察官因調查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認有搜索之必要時,應:
(A)向檢察官聲請核發搜索票
(B)報請檢察官許可後,向該管法院聲請核發搜索票
(C)立刻直接向該管法院聲請核發搜索票
(D)先進行搜索,再向該管法院聲請核發搜索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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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5), B(385), C(51), D(9), E(0) #184005

詳解 (共 2 筆)

#1598396
第 128 條搜索,應用搜索票。 搜索票,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案由。 二、應搜索之被告、犯罪嫌疑人應扣押之物。但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不明 時,得不予記載。 三、應加搜索之處所、身體、物件或電磁紀錄。 四、有效期間,逾期不得執行搜索及搜索後應將搜索票交還之意旨。 搜索票,由法官簽名。法官並得於搜索票上,對執行人員為適當之指示。 核發搜索票之程序,不公開之。
第 128-1 條偵查中檢察官認有搜索之必要者,除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二項所定情形外, 應以書面記載前條第二項各款之事項,並敘述理由,聲請該管法院核發搜 索票。 司法警察官因調查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認有搜索之必要時, 得依前項規定,報請檢察官許可後,向該管法院聲請核發搜索票。 前二項之聲請經法院駁回者,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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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1907
求法條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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