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 因誘發事件致使當事人無法抗拒,和壓抑該股驅力而引發的自我傷害行為,如:常發生在煙毒癮者身上
的煙燒皮膚或火烙身體等行為,應被歸屬於下列何種類型之自我傷害行為?
(A)刻板化自我傷害行為
(B)嚴重自我傷害行為
(C)強迫性自我傷害行為
(D)衝動性自我傷害行為
代號:10530
頁次: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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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1), B(12), C(179), D(269), E(0) #886845
統計: A(21), B(12), C(179), D(269), E(0) #886845
詳解 (共 1 筆)
#1214353
自我傷害行為的種類非常多。Fravazza與Simeon(1995)依臨床型態分為四大類:(1)刻板的自我傷害行為:它的特色是高度重複性、單調、固定、經常有一定節奏,看起來想是有一股驅力在引導,但是這個行為卻又沒有特殊目的,例如撞頭、打自己或摳皮膚,此類自傷行為最容易出現在智能障礙或自閉症的個案身上;(2)嚴重的自我傷害行為:它看起來戲劇化,通常對於身體器官和組織造成嚴重的傷害,如挖眼、截肢等,個案在自傷行為後情緒顯得異常平靜,此類自傷行為最容易出現在精神分裂、嚴重人格違常的個案身上;(3)強迫性自我傷害行為:這類型為會重複出現,如拔頭髮、摳皮膚和咬指甲,此類自傷行為容易出現在拔毛癖的個案身上(4)衝動性自我傷害行為:此類自我傷害行為並無規則可循,可能是單獨或重複性,身體組織破壞較少,且致命的威脅性較低,如皮膚切開或割劃、煙頭燙傷、干預傷口癒合等情形(引自Simeon & Hollander,2002)。目前,在校園間常見的自我傷害行為是屬於第四類衝動性自我傷害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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