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 小規模之合夥或獨資商業之認定標準,依據我國最新修正商業會計法第 82 條規定,應由下列何者斟酌各直 轄市、縣(市)區內經濟情形定之?
(A)財政部
(B)法務部
(C)經濟部
(D)內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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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71), B(8), C(1062), D(10), E(0) #980607

詳解 (共 3 筆)

#2426029
商業會計法第82條 修正日期民國 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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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會計法第82條 :

小規模之合夥或獨資商業,得不適用本法之規定。

前項小規模之合夥或獨資商業之認定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斟酌各直轄市、縣(市)區內經濟情形定之。

商業會計法第3條 :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經濟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主管機關之權責劃分如下:

一、中央主管機關:

(一)商業會計法令與政策之制(訂)定及宣導。

(二)受理登記之公司,其商業會計事務之管理。

二、直轄市主管機關:中央主管機關委辦登記之公司及受理登記之商業,其商業會計事務之管理。

三、縣(市)主管機關:受理登記之商業,其商業會計事務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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