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 性別平等工作法規定,受僱者任職滿 6 個月後,於每一子女滿 3 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下列敘述何 者正確?
(A)男性與女性員工皆得請育嬰假,為合理的差別待遇
(B)男性與女性員工皆得請育嬰假,為形式平等
(C)本法適用結果以女性請育嬰假為多,並無平等問題
(D)本法適用結果以女性請育嬰假為多,為不合理的差別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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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4), B(262), C(22), D(12), E(0) #3792331
統計: A(44), B(262), C(22), D(12), E(0) #3792331
詳解 (共 3 筆)
#7278017
性別平等工作法規定,受僱者任職滿 6 個月後,於每一子女滿 3 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男性與女性員工皆得請育嬰假,為合理的差別待遇❌
- 差別待遇是指法律針對不同對象給予「不同」的處置(例如:法律規定只有女性可以請產假,因為男性生理上無法生產,這才叫合理的差別待遇)。
- 既然男女皆可請育嬰假,就沒有所謂的「差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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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男性與女性員工皆得請育嬰假,為形式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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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式平等:
是指法律在規定上「一視同仁」,不論性別、種族、身份,只要符合相同的條件(如任職滿 6 個月、子女滿 3 歲前),就享有相同的權利。 -
性別平等工作法規定受僱者(不分男女)皆可申請育嬰留職停薪,這在法律條文的字面上達成了平等,因此屬於「形式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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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本法適用結果以女性請育嬰假為多,並無平等問題❌
- 雖然法律規定男女皆可請假,但現實中若絕大多數是女性在請假,可能會導致女性在職場上的晉升受阻、薪資落後,這在社會學與法學上會產生「實質不平等」的問題。
- 因此,不能說完全沒有平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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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本法適用結果以女性請育嬰假為多,為不合理的差別待遇❌
- 「不合理的差別待遇」通常指法律條文本身歧視某一性別。
- 此法條保障男女平等的權利,結果的差異(女性請假較多)主要是受社會傳統觀念、經濟結構影響,而非法律條文本身構成「不合理的差別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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