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 關於聲請法官迴避之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法官迴避之聲請,由該法官所屬法院以合議裁定之
(B)不管訴訟程度如何,當事人皆得聲請迴避
(C)聲請法官迴避,原則上以書狀為之,但亦得於審判期日以言詞為之
(D)聲請法官迴避之事由,原則上,準用於檢察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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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 B(83), C(18), D(26), E(0) #3518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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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3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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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21:聲請法官迴避~裁定
法官迴避之聲請,由該法官所屬之法院以合議裁定之,其因不足法定人數不能合議者,由院長裁定之;如並不能由院長裁定者,由直接上級法院裁定之。
前項裁定,被聲請迴避之法官不得參與。
被聲請迴避之法官,以該聲請為有理由者,毋庸裁定,即應迴避。
前項裁定,被聲請迴避之法官不得參與。
被聲請迴避之法官,以該聲請為有理由者,毋庸裁定,即應迴避。
A: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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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18:聲請法官迴避~事由
刑事訴訟法§19:聲請法官迴避~時期
B:當事人對案件有陳述後原則上就不能申請迴避,除非有但書之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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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20:聲請法官迴避~程序
C: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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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26: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及辦理檢察事務書記官迴避之準用
1.第十七條至第二十條及第二十四條關於法官迴避之規定,於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及辦理檢察事務之書記官準用之。但不得以曾於下級檢察署執行檢察官、檢察事務官、書記官或通譯之職務,為迴避之原因。
2.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及前項書記官之迴避,應聲請所屬檢察長或檢察總長核定之。
3.檢察長之迴避,應聲請直接上級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核定之;其檢察官僅有一人者,亦同。
2.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及前項書記官之迴避,應聲請所屬檢察長或檢察總長核定之。
3.檢察長之迴避,應聲請直接上級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核定之;其檢察官僅有一人者,亦同。
D: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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