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 依採購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適法?
(A)招標文件得明定廠商於「投標前三
年承辦各機關之工程曾發生重大職業災害」者不得參與投標。
(B)招標文件
應明定允許廠商於開標前補正契約非必要之點之文件。
(C)招標文件得明定
廠商應於截止投標期限前將投標文件送達招標機關指定之郵政信箱。
(D)機
關辦理藝文採購,招標文件規定免收押標金、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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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 B(29), C(24), D(221), E(0) #3087859
統計: A(9), B(29), C(24), D(221), E(0) #3087859
詳解 (共 3 筆)
#5924210
(88)工程企字第8811497號函
主旨:關於 貴公會函為公共工程招標,部分機關對招標資格限制「開標前三年承辦各機關之工程曾發生重大職業災害」不得投標,建議通函各機關刪除該項規定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二、「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實施後,機關辦理採購有關招標文件中對於不良廠商拒絕往來之處置,應依本法第一百零一條至第一百零三條之規定辦理。機關不得就第一百零一條所規定十三款情形之外,再任意增加條款。
三、又關於本法施行前被機關處以停權之廠商,於本法施行後,基於法律保留及從新從優原則,於該機關不再適用原停權規定。
四、前揭說明已另函知各機關,個案如涉及招標之爭議,建請依本法第六章異議及申訴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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