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 下列何者情形,證人不得拒絕證言?
(A)曾為被告之配偶者
(B)曾與被告訂有婚約者
(C)恐因陳述致自己受刑事追訴或處罰者
(D)律師就其因業務所知悉有關他人秘密之事項受訊問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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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1), B(864), C(115), D(152), E(0) #3143623
統計: A(81), B(864), C(115), D(152), E(0) #3143623
詳解 (共 6 筆)
#5917371
28 下列何者情形,證人不得拒絕證言?
(A) 曾為被告之配偶者
(B) 曾與被告訂有婚約者 → 不得拒絕證言。
(C) 恐因陳述致自己受刑事追訴或處罰者
(D) 律師就其因業務所知悉有關他人秘密之事項受訊問者
擬答
刑訴第180條第1項
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拒絕證言:
一、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自訴人之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
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者。
二、與被告或自訴人訂有婚約者。
三、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自訴人之法定代理人或現由或曾由被告或自訴人為
其法定代理人者。
(A) 曾為被告之配偶者 → 得拒絕證言。
§180Ⅰ①
(B) 曾與被告訂有婚約者 → 不得拒絕證言。
§180Ⅰ②
「曾」與被告訂有婚約,不是180條第1項第2款所要拘束的情況
(C) 恐因陳述致自己受刑事追訴或處罰者 → 得拒絕證言。
刑訴第181條
證人恐因陳述致自己或與其有前條第一項關係之人受刑事追訴或處罰者,得拒絕證言。
(D) 律師就其因業務所知悉有關他人秘密之事項受訊問者 →得拒絕證言。
刑訴第182條
證人為醫師、藥師、助產士、宗教師、律師、辯護人、公證人、會計師或其業務上佐理人或曾任此等職務之人,就其因業務所知悉有關他人秘密之事項受訊問者,除經本人允許者外,得拒絕證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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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77794
(B) 曾與被告訂有婚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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