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 下列關於我國子女姓氏與姓名權保護規定之敘述,何者錯誤?
(A)姓名權為人格權之一種
(B)姓名權受侵害者,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
(C)父母於子女出生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未約定或約定不成者,從父姓
(D)姓名權受侵害且情節重大者,亦得請求慰撫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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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4), B(117), C(4191), D(809), E(0) #3117331
統計: A(24), B(117), C(4191), D(809), E(0) #3117331
詳解 (共 6 筆)
#5851032
參考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民法§1059
父母於子女出生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未約定或約定不成者,於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之。
子女經出生登記後,於未成年前,得由父母以書面約定變更為父姓或母姓。
子女已成年者,得變更為父姓或母姓。
前二項之變更,各以一次為限。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得依父母之一方或子女之請求,為子女之利益,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
一、父母離婚者。
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
三、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三年者。
四、父母之一方顯有未盡保護或教養義務之情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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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21661
(C) 父母於子女出生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未約定或約定不成者,於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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