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 公務員在行政程序中,有下列何種情形,應自行迴避?
(A)表妹為事件之當事人
(B)前配偶於該事件曾為證人
(C)配偶曾為該事件當事人之代理人
(D)配偶現為該事件之鑑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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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0), B(8), C(43), D(45), E(0) #1277341

詳解 (共 1 筆)

#4471105

自行迴避-依行政程序法第32條規定,公務員在行政程序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

一、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此關係者為事件之當事人時。

二、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就該事件與當事人有共同權利人或共同義務人之關係者。

三、現為或曾為該事件當事人之代理人、輔佐人者。

四、於該事件,曾為證人、鑑定人者

(B)(C)(D)都必須本人

事件當事人 -> 姻親、配偶、本人

共同權利人或義務人 -> 本人、配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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