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下列何者非金管會放寬公益或安養信託財產運用之樣態,其無須申請兼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
(A)受託人將信託財產運用於國內貨幣市場基金及債券附買回交易
(B)為支應信託契約各項公益或安養所需相關支出,受託人將信託財產之有價證出售變現
(C)受託人參與信託財產為有價證券之現金增資
(D)委託人被法院宣判為監護或輔助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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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3), B(23), C(25), D(136), E(0) #3227115
統計: A(23), B(23), C(25), D(136), E(0) #3227115
詳解 (共 2 筆)
#6333777
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簡稱金管會)放寬公益或安養信託財產運用方式的規定中,以下四種情形的運用方式被視為不涉及信託業務經營,且無需申請兼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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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支應信託契約各項公益或安養所需相關支出,受託人將信託財產之有價證券出售變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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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託人將信託財產運用於國內貨幣市場基金及債券附買回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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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託人參與信託財產為有價證券之現金增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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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託人辦理委託人對信託財產具運用決定權之安養信託,並與委託人事先於信託契約約定,於特定情事發生時,受託人依約定條件執行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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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確答案:
(B) 為支應信託契約各項公益或安養所需相關支出,受託人將信託財產之有價證出售變現。
此選項描述的情形符合金管會的規定,屬於受託人為支應信託契約所需支出而變現有價證券的行為,無需申請兼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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