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依土地登記規則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法人或寺廟在未完成法人設立登記或寺廟登記前,取得土地所有權或他項權利者,得提出協議書,以其籌備人公推 之代表人名義申請登記。其代表人應表明身分及承受原因
(B)法人或寺廟在未完成法人設立登記或寺廟登記前,其代表人變更者,已辦理登記之土地,應由該法人或寺廟籌備人 之全體出具新協議書,辦理更正登記
(C)土地權利移轉、設定,依法須申報土地移轉現值者,於申報土地移轉現值後,如登記義務人於申請登記前死亡時, 得僅由權利人敘明理由並提出第三十四條規定之文件,單獨申請登記
(D)數宗共有土地併同辦理共有物分割者,不以同一地段、同一登記機關為限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8), B(554), C(63), D(123), E(0) #1304974

詳解 (共 3 筆)

#1356203

B:法人或寺廟在未完成法人設立登記或寺廟登記前,其代表人變更者,已辦理登記之土地,應由該法人或寺廟籌備人 之全體出具新協議書,辦理【更正登記】 →……辦理【更名登記】

土地登記規則

第104條

Ⅰ法人或寺廟在未完成法人設立登記或寺廟登記前,取得土地所有權或他項權利者,得提出協議書,以其籌備人公推之代表人名義申請登記。其代表人應表明身分及承受原因。→A
Ⅱ登記機關為前項之登記,應於登記簿所有權部或他項權利部其他登記事項欄註記取得權利之法人或寺廟籌備處名稱。
Ⅲ第一項之協議書,應記明於登記完畢後,法人或寺廟未核准設立或登記者,其土地依下列方式之一處理:
一、申請更名登記為已登記之代表人所有。
二、申請更名登記為籌備人全體共有。
Ⅳ第一項之法人或寺廟在未完成法人設立登記或寺廟登記前,其代表人變更者,已依第一項辦理登記之土地,應由該法人或寺廟籌備人之全體出具新協議書,辦理【更名登記】。→B

14
0
#1376452

C:土地權利移轉、設定,依法須申報土地移轉現值者,於申報土地移轉現值後,如登記義務人於申請登記前死亡時, 得僅由權利人敘明理由並提出第34條規定之文件,單獨申請登記

土地登記規則

第102條

Ⅰ【土地權利移轉、設定,依法須申報土地移轉現值者,於申報土地移轉現值後,如登記義務人於申請登記前死亡時,得僅由權利人敘明理由並提出第34條規定之文件,單獨申請登記】。
Ⅱ登記權利人死亡時,得由其繼承人為權利人,敘明理由提出契約書及其他有關證件會同義務人申請登記。
Ⅲ前二項規定於土地權利移轉、設定或權利內容變更,依法無須申報土地移轉現值,經訂立書面契約,依法公證或申報契稅、贈與稅者,準用之。

9
0
#1376455

D:數宗共有土地併同辦理共有物分割者,不以同一地段、同一登記機關為限

土地登記規則

第106條

【數宗共有土地併同辦理共有物分割者,不以同一地段、同一登記機關為限】。

9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