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依強制執行法規定,下列何者非屬執行名義?
(A)債權憑證
(B)存證信函
(C)確定之終局判決
(D)依公證法規定得為強制執行之公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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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29), B(1027), C(74), D(35), E(0) #2410145
統計: A(329), B(1027), C(74), D(35), E(0) #2410145
詳解 (共 2 筆)
#6375882
◎聲請強制執行要提出什麼文件?什麼叫做執行名義?
答:依強制執行法第6條、第4條之規定,聲請強制執行,須提出執行名義正本及其證明文件。以下就執行名義及應提出之證明文件說明如后:
(1)確定之終局判決:應提出判決正本及判決之確定證明書或各審級之判決正本。
(2)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之裁判及其他依民事訴訟法得為強制執行之裁判(例如支付命令):應提出裁判正本;
(3)依民事訴訟法成立之和解或調解:應提出筆錄正本。
(4)依公證法規定得為強制執行之公證書:應提出公證書
(5)抵押權人或質權人,為拍賣抵押物或質物之聲請,經法院為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者:應提出債權及抵押權或質權之證明文件及裁定正本;
(6)其他依法律之規定,得為強制執行名義者(例如本票裁定):應提出得為強制執行名義之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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