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依據「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人員之進用考核及待遇辦法」第十五條規定,下列有關
於年終考核的描述何者為非?
(A)考績八十分以上為甲等
(B)考績甲等人數不可超過 75%上限
(C)考績甲等則次學年可提高一級薪級
(D)任職未滿一年者只能留在原薪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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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80), B(1184), C(237), D(445), E(0) #2002892
統計: A(280), B(1184), C(237), D(445), E(0) #2002892
詳解 (共 4 筆)
#4591150
| 法規名稱: | 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人員之進用考核及待遇辦法 |
|---|---|
| 修正日期: | 民國 110 年 01 月 13 日 爰刪除 現行條文第三項及第 四項,有關年終考核 甲等人數需受總人數 百分之七十五之比率 限制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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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92035
法規名稱: | |
修正日期: | 民國 108 年 05 月 28 日 |
契約進用人員任職至學年度終了屆滿一學年者,應予年終考核。 年終考核分為甲等、乙等及丙等;其各等分數及規定如下: 一、甲等:八十分以上。其次學年薪資得提高一級。 二、乙等: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其次學年薪資留原薪級。 三、丙等:未滿七十分。其次學年薪資留原薪級,並不發給年終工作獎金。 前項考核為甲等人數,依以下類別分別計算,並不得逾各類契約進用人員 受考核總人數之百分之七十五。但各類受考核人數為一人者,不在此限: 一、教保員、助理教保員。 二、職員、護理人員、社會工作人員、司機及廚工。 園長之年終考核,依第二項各等分數及規定辦理;其考核為甲等人數,不 受考核總人數百分之七十五之限制。 契約進用人員任職滿一學期,未滿一學年者,另予考核;其考核項目、各 等分數,比照年終考核之規定辦理,次學年仍留原薪級;其考核為甲等人 數,不受考核總人數百分之七十五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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