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依民法規定,有關代理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代理權係以法律行為授與者,其授與應向代理人或向代理人對之為代理行為之第三人,以意思表示為之
(B)除另有規定外,代理人有數人者,其代理行為應共同為之
(C)無代理權人以代理人之名義所為之法律行為,對於本人發生效力
(D)除另有規定外,由自己之行為表示以代理權授與他人,對於第三人應負授權人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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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8), B(303), C(1173), D(107), E(0) #2444388

詳解 (共 7 筆)

#4264999

第 170 條
無代理權人以代理人之名義所為之法律行為,非經本人承認,對於本人不生效力。
前項情形,法律行為之相對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本人確答是否承認,如本人逾期未為確答者,視為拒絕承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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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30684
  1. 無權處分:無權利人以自己名義就他人之權利標的物處分於第三人之行為
  1. 無權代理:無代理權人以代理人之名義所為之法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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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58922
民法 第 168 條代理人有數人者,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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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31708
第 167 條   代理權係以法律行為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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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27793
民法不可以分別代理行政訴訟法可以分別單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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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53208
X(C)無代理權人以代理人之名義所為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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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79102
補充:   B選項不是複代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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