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勞動基準法有關職業災害補償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雇主所為之職業災害補償,性質為無過失責任,不得主張抵充就同一事故所生損害之損害賠償金額
(B)雇主之職業災害補償責任,如就同一事故已依勞工保險條例支付費用補償者,僱主得抵充之
(C)勞工醫療期間屆滿2年仍未能痊癒,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為喪失原有工作能力且不合勞動基準法殘廢給付標準者,僱主得一次給付40個月之平均工資,免除醫療期間之工資補償責任
(D)職業災害補償請求權之消滅時效為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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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32), B(636), C(712), D(410), E(0) #190104

詳解 (共 6 筆)

#165371


勞基法第59條

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殘廢、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左列規定予以補償。但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
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

一、勞工受傷或罹患職業病時,雇主應補償其必需之醫療費用。職業病之種類及其醫療範圍,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
二、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但醫療期間屆滿二年仍未能痊癒,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為喪失原有工作能力,且不合第三款之殘廢給付標準者,雇主得一次給付四十個月之平均工資後,免除此項工資補償責任。
三、勞工經治療終止後,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其身體遺存殘廢者,雇主應按其平均工資及其殘廢程度,一次給予殘廢補償。殘廢補償標準,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
四、勞工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而死亡時,雇主除給與五個月平均工資之喪葬費外,並應一次給與其遺屬四十個月平均工資之死亡補償。
    其遺屬受領死亡補償之順位如左:
(一) 配偶及子女。
(二) 父母。
(三) 祖父母。
(四) 孫子女。
(五) 兄弟姐妹。

勞基法第60條

雇主依前條規定給付之補償金額得抵充就同一事故所生損害之賠償金額。

勞基法第61條

第五十九條之受領補償權,自得受領之日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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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4377
雇主所為之職業災害補償,性質為無過失責任,得主張抵充就同一事故所生損害之損害賠償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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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9917
比較。
職業災害補償請求權消滅時效 -> 2年;
退休金請求權消滅時效 -> 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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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8 條勞工請領退休金之權利,自退休之次月起,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勞工請領退休金之權利,不得讓與、抵銷、扣押或供擔保。 勞工依本法規定請領勞工退休金者,得檢具證明文件,於金融機構開立專 戶,專供存入勞工退休金之用。 前項專戶內之存款,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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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3848
沒刪除吧 妳法典壞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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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92609
勞動基準法職業災害補償規定係採雇主無過失...
(共 622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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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0860
)職業災害補償請求權之消滅時效為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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