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因相對人未履行合法授益之行政處分所附負擔,致行政機關廢止原處分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原行政處分僅能自廢止日起向後失效
(B)對於相對人因原處分所產生之不當得利,行政機關得以行政處分命其返還
(C)對於相對人因信賴原處分造成之財產損失,應給予合理補償
(D)行政機關應於廢止原因發生後一年內為之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56), B(752), C(192), D(56), E(0) #2500723
統計: A(56), B(752), C(192), D(56), E(0) #2500723
詳解 (共 4 筆)
#4409096
第 125 條 A
合法行政處分經廢止後,自廢止時或自廢止機關所指定較後之日時起,失其效力。但受益人未履行負擔致行政處分受廢止者,得溯及既往失其效力。
第 127 條 B
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其內容係提供一次或連續之金錢或可分物之給付者,經撤銷、廢止或條件成就而有溯及既往失效之情形時,受益人應返還因該處分所受領之給付。其行政處分經確認無效者,亦同。
前項返還範圍準用民法有關不當得利之規定。
行政機關依前二項規定請求返還時,應以書面行政處分確認返還範圍,並限期命受益人返還之。
前項行政處分未確定前,不得移送行政執行。
第 126 條 C
原處分機關依第一百二十三條第四款、第五款規定廢止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者,對受益人因信賴該處分致遭受財產上之損失,應給予合理之補償。
第一百二十條第二項、第三項及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二項之規定,於前項補償準用之。
第 123 條
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由原處分機關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廢止:
一、法規准許廢止者。
二、原處分機關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者。
三、附負擔之行政處分,受益人未履行該負擔者。
四、行政處分所依據之法規或事實事後發生變更,致不廢止該處分對公益將有危害者。
五、其他為防止或除去對公益之重大危害者。
第 124 條
前條之廢止,應自廢止原因發生後二年內為之。
29
0
#4733678
所以C是錯在哪裡?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