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執行違法屠宰行為查緝作業要點所需經費,應由下列何單位編列?
(A)中央農業主管機關
(B)中央衛生主管機關
(C)財團法人中央畜產會
(D)各縣市及直轄市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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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25), B(210), C(136), D(1631), E(0) #2181962
統計: A(625), B(210), C(136), D(1631), E(0) #2181962
詳解 (共 5 筆)
#5550447
這是全部了
| 一、為執行畜牧法查緝違法屠宰行為,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組成「 違法屠宰聯合查緝小組」(以下簡稱查緝小組),查緝小組均以任務 編組方式組成辦理。查緝小組應定期或不定期巡查轄區,並就違法者 依法執行查緝工作。 |
| 二、查緝小組成員: (一)召集人一人:建議由直轄市及縣(市)政府秘書長(主任秘書) 以上層級者擔任;副召集人一至二人: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 首長指派適當人員擔任。 (二)總幹事一人:由直轄市、縣(市)政府畜牧法執行單位承辦科( 課)長擔任。 (三)幹事數人:由直轄市、縣(市)政府畜牧法執行單位、警政及其 他單位(各縣市政府視實際需求得邀集相關權責單位如衛生、環 保、建設、工務、稅捐、動物防疫單位或鄉鎮市區公所等單位參 與)指派適當之人員擔任。 |
| 三、查緝小組之職責: (一)受理檢舉家畜不在指定屠宰場屠宰及未經屠宰衛生檢查屠體或內 臟案件。 (二)蒐集家畜不在指定屠宰場屠宰及未經屠宰衛生檢查屠體或內臟情 報。 (三)依據舉發案件或蒐集情報資料,由總幹事召集小組成員前往查緝 。 (四)連繫增員支援執行查緝事宜。 (五)協調有關機關對不在指定屠宰場屠宰及未經屠宰衛生檢查屠體或 內臟之舉發、查緝等有關事宜。 |
| 四、查緝小組之查緝方式如下: (一)緝獲不在指定屠宰場屠宰且未經屠宰衛生檢查之屠體或內臟,其 未經屠宰衛生檢查之屠體或內臟,由畜牧法執行單依畜牧法第三 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指示其所有人或管理人予以銷燬、化製或為 其他必要之處置,並製作詳實談話紀錄,且當場拍照存證,將相 關文件資料一併函送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依畜牧 法相關規定進行處分。 (二)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者,由警察單位依規定處罰。 (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及「水污染防治法」者,得由環保單位依 法處罰。 (四)違反「商業登記法」者,得由建設單位依該法規處罰。 (五)違反「建築法」者,得由工務單位處理。 (六)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者,得由衛生單位處理。 (七)違反「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者,得由動物防疫機關依該條例處 罰。 (八)違反「營業稅法」者,得由稅捐單位依營業稅法規定處理。 (九)違反「行政執行法」者,得由各相關權責單位依規定處理。 (十)前項各違規案件書表格式(如附件一至五),其中照片應註明日 期,時間,地點,並由參與查緝人員二人以上簽名蓋章。 |
| 五、查緝人員於執行查緝工作時,得視需要洽請市場管理處或警察局所屬 各分局派出所派員協助辦理。 |
| 六、查緝小組成員均為無給職,查緝小組人員於正常上班時間外執行查緝 工作時,得選擇支領工作費新臺幣伍佰元或支領加班費或申請補休假 。其加班補休事宜依各單位相關規定辦理。 |
| 七、各單位指派參與執行查緝工作者,有績效或違反有關規定者,得由查 緝小組總幹事簽報獎勵或議處。 |
| 八、執行本要點所需經費由各縣市及直轄市主管機關編列。 |
| 九、畜牧法執行單位應於次月十日前填造查緝小組執行成果月報表(如附 件六),送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及各參與單位備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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