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就特定事項,法律規定應援用其他法律或其他條文之規定者,稱為:
(A)擬制
(B)準用
(C)推定
(D)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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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21), B(7880), C(606), D(130), E(0) #187488
統計: A(421), B(7880), C(606), D(130), E(0) #187488
詳解 (共 2 筆)
#467396
* 擬制 *
對於某種事實之存在或不存在,基於公益之需要,依據法的政策而為:擬制。例如:民法第 114 條第 1 項規定:「法律行為經撤銷者,『視為』自始無效。」陸海空軍刑法第 7 條規定:「依法成立之武裝團隊,戰時納入作戰序列者,『視同』現役軍人。」刑法第 3 條規定:「本法於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者,適用之。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之中華民國船艦或航空器內犯罪者,『以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論』。」有關「法律之擬制」的用語,常使用:視為、視同或以⋯⋯論。
* 準用 *
法律明定於性質許可之範圍內為避免立法之重複,類似之事項可以何種方式,或就特定事項,法律規定應援用其他法律或其他條文之規定者,稱為:準用。例如:民法第 1188 條規定:「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條喪失繼承權之規定,於受遺贈人準用之。」
* 推定 *
因某事實之存在,依一般情事,推測當事人之意思,認為有另一事實存在,如有反證則失其效力,稱為:推定。例如:民法第 248 條:「訂約當事人之一方,由他方受有定金時,推定其契約成立。」
* 解釋 *
1. 法律解釋之功能為:解決法律條文之疑義、解決法律與法律間之疑義、推陳出新以適應社會多變性。
2. 法律解釋之方法為:學理解釋(文義解釋、論理解釋)、機關解釋。
3. 論理解釋之方法,又可分為:擴張解釋、限縮解釋、當然解釋、補正解釋、反對解釋、比較解釋、目的解釋、歷史解釋、體系解釋。
4. 機關解釋之方法,又可分為:立法解釋、司法解釋(合憲解釋)、行政解釋(有權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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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78428
就特定事項,法律規定應援用其他法律或其他條文之規定者,稱為:
(A) 擬制❌
(B) 準用✔️就是「法律明文規定的類推適用」,條文用語多以「準用」、「比照」、「……亦同」、「有同一之效力」等表示。
(C) 推定❌
(D) 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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