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有關警械使用條例及相關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警察人員之財產遭受強暴或脅迫時之情形,得使用槍械。
(B) 警械係依法令禁止製造、運輸、販賣、陳列或持有之物,其性質僅屬查禁物。
(C) 警察人員發現他人之財產遭受危害或脅迫時,得使用槍械。
(D) 受處分人不服依警械使用條例沒入之處分,得於處分書送達之翌日起 10 日內提起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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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11), B(528), C(1924), D(540), E(0) #3080097
統計: A(211), B(528), C(1924), D(540), E(0) #3080097
詳解 (共 7 筆)
#5760886
(B) 警械係依法令禁止製造、運輸、販賣、陳列或持有之物,其性質僅屬查禁物。(違禁物)
依社維法案件處理辦法第6條,所稱查禁物本法所稱查禁物,係指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違禁物以外,依法令禁止製造、運輸、販賣、陳列或持有之物。
(D) 受處分人不服依警械使用條例沒入之處分,得於處分書送達之翌日起 10 日內提起訴願。(訴願時效:行政處分送達、公告期滿次日起30日)
依社維法案件處理辦法第6條,所稱查禁物本法所稱查禁物,係指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違禁物以外,依法令禁止製造、運輸、販賣、陳列或持有之物。
(D) 受處分人不服依警械使用條例沒入之處分,得於處分書送達之翌日起 10 日內提起訴願。(訴願時效:行政處分送達、公告期滿次日起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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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6114241
警械:違禁物,社維:查禁物(屬刑法以外的查禁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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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04959
警械分為:警棍、警刀、槍械、其他器械等類
警銬:查禁物
(警棍、警銬、電擊槍、電擊警棍、防爆網等)
警槍:違禁物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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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94816
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使用警刀或槍械:
一、為避免非常變故,維持社會治安時。
二、騷動行為足以擾亂社會治安時。
三、依法應逮捕、拘禁之人拒捕、脫逃,或他人助其拒捕、脫逃時。
四、警察人員所防衛之土地、建築物、工作物、車、船、航空器或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財產遭受危害或脅迫時。
五、警察人員之生命、身體、自由、裝備遭受強暴或脅迫,或有事實足認有受危害之虞時。
六、持有兇器有滋事之虞者,已受警察人員告誡拋棄,仍不聽從時。
七、有前條第1款、第2款之情形,非使用警刀、槍械不足以制止時。
前項情形於必要時,得併使用第1條第2項所定其他器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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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第1項第4款、第5款之情形,警察人員執行職務,無法有效使用警械時,得使用其他足以達成目的之物品,該物品於使用時視為警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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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項情形,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認犯罪嫌疑人或行為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將危及警察人員或他人生命或身體時,得使用槍械逕行射擊:
一、以致命性武器、危險物品或交通工具等攻擊、傷害、挾持、脅迫警察人員或他人時。
二、有事實足認持有致命性武器或危險物品意圖攻擊警察人員或他人時。
三、意圖奪取警察人員配槍或其他可能致人傷亡之裝備機具時。
四、其他危害警察人員或他人生命或身體,情況急迫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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