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藥事法對於偽藥及禁藥之罰則,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製造或輸入偽藥或禁藥者,處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B)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七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C)依法查獲供製造、調劑偽藥、禁藥之器材,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D)未遂犯不罰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0), B(0), C(0), D(26), E(0) #3815933
統計: A(0), B(0), C(0), D(26), E(0) #3815933
詳解 (共 5 筆)
#7290385
| 禁藥 | 偽藥 | 劣藥 | |
| 關鍵字 | 擅自輸入 | 擅自製造 | 擅自添加 |
| 有效成分 |
名稱不符(不同藥)
將他人產品抽換或摻雜
|
質、量、強度不符
主治效能不符
|
|
| 其他成分 |
汙穢或異物
添加非法定防腐劑、著色劑、賦形劑等
|
||
| 其他 | 塗改/更換效期 |
過期、變質
使用有害物質製成之容器
使用回收容器
|
|
|
查獲
(by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
|
「應」先就地封存,沒入銷毀之
|
「得」先就地封存
本國製造者限期改製,他國輸入者限期退運;不能改製/退運或屆期未改製/退運者沒入銷毀之
|
|
|
對業者處分
ㅤㅤ
|
製造或輸入:
由原核准機關,廢止其全部藥物許可證、藥商許可執照、藥物製造許可及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
ㅤㅤ
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偽藥、禁藥:
由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公告其公司或商號之名稱、地址、負責人姓名、藥品名稱及違反情節;再次違反者,得停止其營業。
|
製造、輸入、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劣藥、不良醫療器材:
由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公告其公司或商號之名稱、地址、負責人姓名、藥物名稱及違反情節;其情節重大或再次違反者,得廢止其各該藥物許可證、藥物製造許可及停止其營業。
|
|
| 刑事責任 |
|
亂加東西劣藥
|
|
| 行政責任 |
其他劣藥
|
||
ㅤㅤ
選項(D)錯誤:有意圖就罰
ㅤㅤ
ㅤㅤ
ㅤㅤ
ㅤㅤ
2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