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藥事法對於偽藥及禁藥之罰則,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製造或輸入偽藥或禁藥者,處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B)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七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C)依法查獲供製造、調劑偽藥、禁藥之器材,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D)未遂犯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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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0), B(0), C(0), D(26), E(0) #3815933

詳解 (共 5 筆)

#7290971
偽藥、禁藥 情況 一般 致重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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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95130
禁偽劣藥 考點、考古整理!! ㅤ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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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91601
※禁藥、偽藥罰則   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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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90346
藥事法第 82 條 1製造或輸入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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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90385
  禁藥 偽藥 劣藥
關鍵字 擅自輸入 擅自製造 擅自添加
有效成分  
名稱不符(不同藥)
將他人產品抽換或摻雜
質、量、強度不符
主治效能不符
其他成分    
汙穢或異物
添加非法定防腐劑、著色劑、賦形劑等
其他   塗改/更換效期
過期、變質
使用有害物質製成之容器
使用回收容器
查獲
(by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
「應」先就地封存,沒入銷毀之
「得」先就地封存
本國製造者限期改製,他國輸入者限期退運;不能改製/退運或屆期未改製/退運者沒入銷毀之
對業者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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製造或輸入:
原核准機關廢止其全部藥物許可證、藥商許可執照、藥物製造許可及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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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偽藥、禁藥:
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公告其公司或商號之名稱、地址、負責人姓名、藥品名稱及違反情節;再次違反者,得停止其營業。
製造、輸入、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劣藥、不良醫療器材:
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公告其公司或商號之名稱、地址、負責人姓名、藥物名稱及違反情節;其情節重大或再次違反者,得廢止其各該藥物許可證、藥物製造許可及停止其營業。
刑事責任
  • 製造或輸入:處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 致死: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億元以下罰金
  • 致重傷: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 其他行為(如販賣、供應、調劑、運送):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亂加東西劣藥
  • 製造或輸入: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 其他行為: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行政責任  
其他劣藥
  • 製造或輸入: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
  • 其他行為: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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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項(D)錯誤:有意圖就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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