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關於添附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因添附而受損害者,得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償還價額
(B)加工於他人之動產者,其加工物之所有權,屬於材料所有人;但因加工所增之價值顯逾材料之價值者,其加 工物之所有權屬於加工人
(C)動產與他人之動產附合,非毀損不能分離,或分離需費過鉅者,各動產所有人,按其動產附合時之價值,共 有合成物
(D)動產因附合而為不動產之重要成分者,由雙方共有該動產之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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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4), B(50), C(60), D(698), E(0) #1559978

詳解 (共 3 筆)

#2429313

A、816 條

B、814 條

C、812 條

D、811 條 動產因附合而為不動產之重要成分者,不動產所有人,取得動產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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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8011

811-不動產之附合

動+不動

不動產所有人,取得動產之所有權

例子:甲將其所有之油漆,漆於乙所有的房屋。

因油漆屬動產,房屋為不動產。故油漆甲喪失所有權,屬於不動產乙所有。


812-動產之附合

動+動

各動產所有人,共有合成物

如有可視為主物,主物所有人取得合成物所有權

例子:甲將隔熱紙貼在乙的汽車上,隔熱紙和汽車皆為動產,非所毀不能分離,或分離所需費過鉅者,且有可視之主物(汽車),故甲喪失所有權,歸乙所有。


(資料來源:http://ir.lib.pccu.edu.tw/retrieve/63135/%E5%BC%B5%E8%BA%8D%E5%9A%B40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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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66936
第 811 條 動產因附合而為不動產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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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1286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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