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 下列有關「緊急照明燈認可基準」對於構造、材質及性能規定之敘述,何者有誤?
(A) 內置電池型緊急電源供電照明時間應維持1.5小時以上(供緊急照明燈總數)後,其蓄電池電壓不得小於蓄電池額定電壓87.5%
(B) 對於點燈20小時產生之溫升,不得造成燈具各部變色、劣化等異狀發生,且不可影響光源特性及壽命
(C) 電源電壓二次側(次級圈)之電壓應在50V以下(含燈座、電路)。但使用螢光燈具者,不適用之
(D) 燈具連續點燈150小時後不得故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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