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 依《民法》規定,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係指下列何 者?
(A)無因管理
(B)不當得利
(C)侵權行為
(D)懸賞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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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39), B(6791), C(290), D(3), E(0) #1625693
統計: A(339), B(6791), C(290), D(3), E(0) #1625693
詳解 (共 2 筆)
#2570049
無因管理
第 172 條
未受委任,並無義務,而為他人管理事務者,其管理應依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以有利於本人之方法為之。
不當得利
第 179 條
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
侵權行為
第 184 條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懸賞廣告
第 164 條
以廣告聲明對完成一定行為之人給與報酬者,為懸賞廣告。廣告人對於完成該行為之人,負給付報酬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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