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 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將蒐集之個人資料為處理以外之使用,係指下列何者?
(A)借用
(B)盜用
(C)利用
(D)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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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7), B(1722), C(4813), D(297), E(0) #1625699

詳解 (共 1 筆)

#2592519

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 一 章 總則第 2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個人資料: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

    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基因

    、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

    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

二、個人資料檔案:指依系統建立而得以自動化機器或其他非自動化方式

       檢索、整理之個人資料之集合。

三、蒐集:指以任何方式取得個人資料。

四、處理:指為建立或利用個人資料檔案所為資料之記錄、輸入、儲存、

       編輯、更正、複製、檢索、刪除、輸出、連結或內部傳送。

五、利用指將蒐集之個人資料為處理以外之使用。

六、國際傳輸:指將個人資料作跨國(境)之處理或利用。

七、公務機關:指依法行使公權力之中央或地方機關或行政法人。

八、非公務機關:指前款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其他團體。

九、當事人:指個人資料之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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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3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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