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6條規定「有關病歷、醫療…個人之資料,除非符合六種情形,否則
不得蒐集、處理或利用」,下列何者不屬於此六種情形?
(A) 法律明文規定
(B) 當事人自行公開或其他已合法公開之個人資料
(C) 基於公共利益之目的,則可允許蒐集與利用
(D) 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基於醫療、衛生或犯罪預防之目的,當醫療資料已無從識
別特定之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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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3), B(319), C(2043), D(224), E(0) #2023179
統計: A(73), B(319), C(2043), D(224), E(0) #2023179
詳解 (共 3 筆)
#5877274
有關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及犯罪前科之個人資料,不得蒐集、處理或利用。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法律明文規定。
二、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或非公務機關履行法定義務必要範圍內,且事前或事後有適當安全維護措施。
三、當事人自行公開或其他已合法公開之個人資料。
四、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基於「醫療、衛生或犯罪預防」之目的,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經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
五、為協助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或非公務機關履行法定義務必要範圍內,且事前或事後有適當安全維護措施。
六、經當事人書面同意。但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或其他法律另有限制不得僅依當事人書面同意蒐集、處理或利用,或其同意違反其意願者,不在此限
沒有 (C) 基於公共利益之目的,則可允許蒐集與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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