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 在《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第二十二條中,
下列何者未列入於評估報告中所要求註明的事項?
(A)轉銜輔導建議
(B)學生優弱勢能力
(C)教學目標建議
(D)評量與環境調整建議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449), B(157), C(1621), D(192), E(0) #1795033
統計: A(449), B(157), C(1621), D(192), E(0) #1795033
詳解 (共 4 筆)
#2883393
《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
第 22 條
各類身心障礙學生之教育需求評估,應包括健康狀況、感官功能、知覺動
作、生活自理、認知、溝通、情緒、社會行為、學科(領域)學習等。
各類資賦優異學生之教育需求評估,應包括健康狀況、認知、溝通、情緒
、社會行為、學科(領域)學習、特殊才能、創造力等。
前二項教育需求評估,應依學生之需求選擇必要之評估項目,並於評估報
告中註明優弱勢能力,所需之教育安置、評量、環境調整及轉銜輔導等建
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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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20548
評估報告中註明優弱勢能力,所需之教育安置、評量、環境調整及轉銜輔導等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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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97455
法規名稱: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鑑定辦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3 年 04 月 29 日
第24條
- 身心障礙學生及幼兒之教育需求評估,應包括健康狀況、感官功能、知覺動作、生活自理、認知、溝通、情緒、社會行為、領域(科目)學習等。
- 資賦優異學生之教育需求評估,應包括認知或情意特質、社會適應、性向、專長領域(科目)學習等。
- 前二項教育需求評估,應依學生或幼兒之需求選擇必要之評估項目,並於評估報告中註明優弱勢能力,所需之教育安置、課程調整、支持服務及轉銜輔導等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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