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 甲將乙借給他的電動自行車賣給不知情的丙,再用賣得的錢買手機送給女朋友。請問下
列敘述何者正確?
(A)乙可向丙請求返還所有物
(B)乙可向甲請求返還所有物
(C)乙可依不當得利向丙請求返還價金
(D)乙可依無因管理向甲請求返還價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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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 B(149), C(29), D(99), E(0) #3214162
統計: A(17), B(149), C(29), D(99), E(0) #3214162
詳解 (共 2 筆)
#7345106
民法§183:第三人之返還責任
不當得利之受領人,以其所受者,無償讓與第三人,而受領人因此免返還義務者,第三人於其所免返還義務之限度內,負返還責任。
A:丙為有償受讓人,乙無法以本條向丙請求。
C: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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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181:不當得利返還標的物
不當得利之受領人,除返還其所受之利益外,如本於該利益更有所取得者,並應返還。但依其利益之性質或其他情形不能返還者,應償還其價額。
B: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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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172:無因管理人之管理義務
未受委任,並無義務,而為他人管理事務者,其管理應依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以有利於本人之方法為之。
D:應適用民法§177不法管理(明知為他人事物而為自己之利益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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