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 針對 98 年修訂的特殊教育法條文,下列哪一項 並非 特殊幼兒的教育權益?
(A)幼兒園所不得以身心障礙為由,拒絕孩子入學
(B)辦理鑑定及安置會議,應通知有關之幼兒家長列席
(C) 幼兒園需提供各項必之專業人員、特殊教材與種育輔助器無障礙校環境點字、 讀物及相關教育資源,以符公平合理接受之機會
(D)就讀學前私立幼稚園、托兒所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身心障礙,得發給教育補助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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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 B(42), C(228), D(99), E(0) #209249
統計: A(6), B(42), C(228), D(99), E(0) #209249
詳解 (共 5 筆)
#441049
特殊教育法 第33條
學校、幼稚園、托兒所及社會福利機構應依身心障礙學生在校(園、所)學習及生活需求,提供必要之教育輔助器材及相關支持服務;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依需求提供,不需每項皆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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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6760
這整份試卷很多題目或是選項在上傳時都有重複的現象吧...希望阿摩管理員可以再次檢查並修正這個問題...以幫助讀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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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2713
(C)選項C重複太多次內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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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9744
(C)選項錯在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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