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 下列何種情事,不得申請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
(A)為民事被告
(B)受破產之宣告,未復權者
(C)受監護宣告者
(D)經通緝或羈押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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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 B(14), C(18), D(641), E(0) #233936

詳解 (共 3 筆)

#313434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更改姓名:

(1) 經通緝或羈押者。

(2) 受宣告強制工作之判決確定或交付感訓處分之裁定確定者。

(3) 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而未經宣告緩刑或未執行易科罰金者。但過失犯罪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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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47492

姓名條例15條第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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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3560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申請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 一、經通緝或羈押。 二、受宣告強制工作之裁判確定。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未宣告緩刑或未准予易科罰金、易服 社會勞動。但過失犯罪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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