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 下列何種情形,報關人免主動在「申請審驗方式」欄填報代碼「8」申請文件審查?
(A)進口廢料(金屬、塑膠、紙等)案件
(B)應徵反傾銷稅、平衡稅、報復關稅、關稅配額、額外關稅之案件
(C)復運出口貨物且未經使用,申請退還已繳納進口稅款案件
(D)G7 國貨復運進口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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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 B(27), C(27), D(89), E(0) #2776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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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319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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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查到的資料如下: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報關人應主動在「申請審驗方式」欄填報代碼
 「8」(表示申請文件審查):
(1) 貨物名稱超過 385Byte(簡 5105A 為 390Byte)時。
(2)「標記」超過 385Byte 時。
(3) 依中華民國海關進口稅則輸出入注意事項及輸出入規定,屬未按
 CCC 號列別標示控管而責令廠商(或其代理人)應自行報明者、應
 檢附產地證明者、應依照另一 CCC 號列別規定辦理者或應向海關申
 請列入 C2 通關者。
(4) 進口靈柩。
(5) 進口戰略性高科技貨品申請在抵達證明書(DV)上核章者。
(6) 進口舊品、次級品或格外品。
(7) 對進口同一稅則未決案件申請審查者。
(8) 依「長單申報簡化作業方式」規定申報者。
(9) 國貨復運進口案件所屬進口報單類別 G7
(10) 三角貿易案件之貨品。
(11) 盛裝貨物之容器,在進口後 6 個月內復運出口者 (符合「貨主自備貨
 櫃免繳納營業稅保證金通關作業要點」申報之貨主自備貨櫃除外)。
(12) 廢料(金屬、塑膠、紙等)
(13) 旅客後送行李。
(14) 古董、古物。
(15) 按加工費、修理費、裝配費、使用費等方式課徵之進口貨物。
(16) 適用進口稅則增註減稅或免稅之進口貨物,但下列者除外:
A.納入關港貿單一窗口之經濟部工業局核准證號前 2 碼為 ID,且第 4
 碼為 N 或 C 者。
B.納入關港貿單一窗口之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核准證號前 2 碼為 AA,
 且第 3 至 5 碼為英文字母及第 6 至 14 碼為數字者。
C.納入關港貿單一窗口單證比對作業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
 檢疫局核准證號前 4 碼為 AGE0 者。
D.納入關港貿單一窗口單證比對作業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核准證號前
 4 碼為 AGGB、 AGG3、AGGG 及 AGGH 者。
(17) 同一項貨物有 2 個以上之產地而無法分開報明者。
(18) 保稅區之廢料申請補稅或年度盤虧補稅或次品、呆(原)料內銷及
 非保稅原料補稅案件。
(19) 保稅區間之交易發生退貨情事者。
(20) 應徵反傾銷稅、平衡稅、報復關稅、關稅配額、額外關稅
 之案件。
(21) 進口應納貨物稅、菸酒稅或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之貨物,所報 CCC 號
 列不論已註記或未註記稽徵特別規定代碼 T、T*、B、B*、C、L*
 者。 ( 但 「 應納貨物稅 」稽徵特別規定代碼 T 、 T* 之進口貨物,其
 稅率申報無誤,且無應鑑定或書審事項者,「申請審驗方式」欄得
 填報代碼「 A 」。)
(22) 船舶廢油水進口案件。
(23)進口農業科技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
 範圍以外之觀賞水族動物。
(24)其他依海關規定應予文件審查者。 註:出口部分請參閱出口篇-伍、三、出口報單(N5203)。
4、依法令規定應予免驗之進出口貨物:
(1)進口貨物―依據「進出口貨物查驗準則」第 17 條規定之免驗物品
 :
A、總統、副總統應用物品。
B、駐在中華民國之各國使領館外交官、領事官暨其他享有外交待遇
 之機構與人員之公用或自用物品,經外交部或其授權之機關證明
 者。但必要時海關仍得查驗,並通知進口人及外交部禮賓司洽有
 關使領館或機構派員會同辦理。
C、其他專案核准免驗物資。
(2)出口貨物―依據「進出口貨物查驗準則」第 27 條規定之免驗物品
 :
A、總統、副總統運寄國外之物品。
B、在中華民國之各國使領館外交官、領事官暨其他享有外交待遇之
 機構與人員運寄國外之物品,經外交部或其授權之機關證明者。
C、其他經財政部專案核准免驗物資

https://webfile.customs.gov.tw/001/Upload/public/Attachment/61230116437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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