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 下列何種情形,審判的法官對所承辦的案件無須自行迴避?
(A)法官曾為該案件的證人
(B)法官曾為該案件的鑑定證人
(C)法官曾為該案件的鑑定人
(D)法官曾為該案件被害人的陪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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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0), B(74), C(97), D(1520), E(0) #2909382
統計: A(40), B(74), C(97), D(1520), E(0) #2909382
詳解 (共 6 筆)
#5463342
法官於該管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
一、法官為被害人者。
二、法官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被害人之配偶、八親等內之血親、五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者。
三、法官與被告或被害人訂有婚約者。
四、法官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者。
五、法官曾為被告之代理人、辯護人、輔佐人或曾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之代理人、輔佐人者。
六、法官曾為告訴人、告發人、證人或鑑定人者。
七、法官曾執行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之職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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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04461
這一題感覺很怪,不過答案最為正確是D沒錯
「法官曾為該案件被害人的陪同人」
先來看刑訴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四款:
二、法官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被害人之配偶、八親等內之血親、五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者。
四、法官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者。
再來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八條之一:
「被害人於偵查中受訊問或詢問時,其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家長、家屬、醫師、心理師、輔導人員、社工人員或其信賴之人,經被害人同意後,得陪同在場,並得陳述意見。」
刑訴第二百七十一條之三:
「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家長、家屬、醫師、心理師、輔導人員、社工人員或其信賴之人,經被害人同意後,得於審判中陪同被害人到場。」
其中法代、配偶、直系或三親等旁系血親有重覆到,不過證人、鑑定證人、鑑定人已有明文確實為應自行迴避之事由,故D較為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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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65504
這一題其實就是單純考法條
加上不鼓勵自行推理與腦補
法條有證人鑑定人鑑定證人
沒規定陪同人就別自己類推
雖然很多身分都符合陪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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