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 下列行為,何者侵害著作權?
(A)購買合法電影光碟,用以出租他人
(B)拍攝公園中的雕像,並將照片貼於公開之網頁
(C)於餐廳中以附有擴音器之設備播放廣播節目
(D)為編輯教育部審定之教科書,於合理範圍內,重製該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統計: A(3138), B(373), C(3875), D(722), E(0) #1357635
詳解 (共 10 筆)
A3:要視情況而定:
(一)不須得到授權的情形:如果只是打開收音機和電視機的開關,沒有另外加裝擴音設備或其他器材,再擴大播送的效果,店家只是單純接收廣播電台或電視台節目的收訊者,就沒有利用著作的行為,當然不必去取得授權。
(二)須得到授權的情形:如果店家的營業面積很大,或分隔成很多營業區塊,例如旅館的房間或醫院的病房或者好幾層的賣場,店家為了讓營業場所各個角落的顧客都能收聽到廣播節目或收看電視節目,在收訊後拉線到每一層樓或每個房間,藉由廣播的擴大機、喇叭等設備,或藉用許多電視機把節目裡的著作播放出來,讓所有的g客都能享受到這些拉線加裝擴大機、電視機等增設收聽或收視設備的行為,就是利用節目中的著作,加以公開演出和公開播送的行為。
選項C之行為,已涉及公開演出權:
「以演出、演奏、演唱、播放等方式,向特定或不特定多數人傳達著作內容,就是公開演出的行為,包括:以擴音器播放CD、廣播等。」
故該行為已侵害著作權。
補充說明 C選項 :
以下有來自<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的說明和實例 ,給大家參考~
(出自https://www.tipo.gov.tw/ct.asp?xItem=206762&ctNode=7460&mp=1)
Q:為什麼在店內用自己的播音設備播放音樂CD屬於利用他人著作的行為呢? 我是購買正版音樂CD來播放啊!
A:在營業場所用自己的播音設備播放音樂CD,稱做公開演出,而公開演出的權利是屬於著作財產權人專有的,購買正版音樂CD,只買到CD這個物品的所有權,並沒有買到這張CD上詞曲作家、唱片公司的公開演出權,所以播放CD公開演出裡面的音樂讓顧客聽,要另外向詞曲作家及唱片公司取得授權
Q:在店裡面打開廣播給客人聽音樂或打開電視機給客人觀賞電視節目,這些廣播節目和電視節目是電台或電視台播送的, 又不是店家播送的,難道店家也要先取得授權啊?
A:要視情況而定:
1.不須得到授權的情形:
如果只是打開收音機和電視機的開關,沒有另外加裝擴音設備或其他器材,再擴大播送的效果,店家只是單純接收廣播電台或電視台節目的收訊者,就沒有利用著作的行為,當然不必去取得授權。
2.須得到授權的情形:
如果店家的營業面積很大,或分隔成很多營業區塊,例如旅館的房間或醫院的病房或者好幾層的賣場,店家為了讓營業場所各個角落的顧客都能收聽到廣播節目或收看電視節目,在收訊後拉線到每一層樓或每個房間,藉由廣播的擴大機、喇叭等設備,或藉用許多電視機把節目裡的著作播放出來,讓所有的顧客都能享受到這些拉線加裝擴大機、電視機等增設收聽或收視設備的行為,就是利用節目中的著作,加以公開演出和公開播送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