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 下列行為,何者侵害著作權?
(A)購買合法電影光碟,用以出租他人
(B)拍攝公園中的雕像,並將照片貼於公開之網頁
(C)於餐廳中以附有擴音器之設備播放廣播節目
(D)為編輯教育部審定之教科書,於合理範圍內,重製該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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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138), B(373), C(3875), D(722), E(0) #1357635

詳解 (共 10 筆)

#1429940
(A)著作權法60I 
著作原件或其合法著作重製物之所有人,得出租該原件或重製物。錄音及電腦程式著作,不適用之。
合法電影光碟,適用。

(B)著作權法58 
於街道、公園、建築物之外壁或其他向公眾開放之戶外場所長期展示之美
術著作或建築著作,除下列情形外,得以任何方法利用之︰
一、以建築方式重製建築物。
二、以雕塑方式重製雕塑物。
三、為於本條規定之場所長期展示目的所為之重製。
四、專門以販賣美術著作重製物為目的所為之重製。
拍照不是上述四款禁止的行為

(C)
智慧財產局97年10月17日電子郵件971017D解釋
業者於接收廣播電台播送之訊號外,如另外加裝擴音設備或其他器材(例如收訊後拉線、加裝喇叭),再擴大其播送效果而傳達著作之內容時,則會涉及「公開演出」著作之行為,應向被利用到的音樂作者、唱片公司等著作財產權人或其組成之著作權仲介團體取得授權。

著作權法92
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
、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D)著作權法47
為編製依法令應經教育行政機關審定之教科用書,或教育行政機關編製教
科用書者,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改作或編輯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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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3044
這題好陰好細,出租權(29條),出租權除了電腦程式著作及錄音著作 以外,原則上限於出租違法盜版的著作,才會構成侵害出租權(參見著作權法第 60 條)。

另外C的答案,我查了資料:
http://www.tipo.gov.tw/ct.asp?xItem=206762&ctNode=7460&mp=1

節錄:Q3:那在店裡面打開廣播給客人聽音樂或打開電視機給客人觀賞電視節目,這些廣播節目和電視節目是電台或電視台播送的,又不是店家播送的,難道店家也要先取得授權啊?

A3:要視情況而定

(一)不須得到授權的情形:如果只是打開收音機和電視機的開關,沒有另外加裝擴音設備或其他器材,再擴大播送的效果,店家只是單純接收廣播電台或電視台節目的收訊者,就沒有利用著作的行為,當然不必去取得授權。


(二)須得到授權的情形:如果店家的營業面積很大,或分隔成很多營業區塊,例如旅館的房間或醫院的病房或者好幾層的賣場,店家為了讓營業場所各個角落的顧客都能收聽到廣播節目或收看電視節目,在收訊後拉線到每一層樓或每個房間,藉由廣播的擴大機、喇叭等設備,或藉用許多電視機把節目裡的著作播放出來,讓所有的g客都能享受到這些拉線加裝擴大機、電視機等增設收聽或收視設備的行為,就是利用節目中的著作,加以公開演出和公開播送的行為。

189
3
#2315740

選項C之行為,已涉及公開演出權:

「以演出、演奏、演唱、播放等方式,向特定或不特定多數人傳達著作內容,就是公開演出的行為,包括:以擴音器播放CD、廣播等。」

故該行為已侵害著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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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265136

還真的是擴音設備的問題-.-

參考這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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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7743
甲創作樂曲一首,乙以樂器彈奏表演該樂曲...
(共 579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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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3019274

補充說明 C選項

 以下有來自<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的說明和實例 ,給大家參考~

(出自https://www.tipo.gov.tw/ct.asp?xItem=206762&ctNode=7460&mp=1)

 

Q:為什麼在店內用自己的播音設備播放音樂CD屬於利用他人著作的行為呢?  我是購買正版音樂CD來播放啊!

 

A:在營業場所用自己的播音設備播放音樂CD,稱做公開演出,而公開演出的權利是屬於著作財產權人專有的,購買正版音樂CD,只買到CD這個物品的所有權,並沒有買到這張CD上詞曲作家、唱片公司的公開演出權,所以播放CD公開演出裡面的音樂讓顧客聽,要另外向詞曲作家及唱片公司取得授權

 

Q:在店裡面打開廣播給客人聽音樂或打開電視機給客人觀賞電視節目,這些廣播節目和電視節目是電台或電視台播送的, 又不是店家播送的,難道店家也要先取得授權啊?

 

A:要視情況而定:

 

1.不須得到授權的情形:

        如果只是打開收音機和電視機的開關,沒有另外加裝擴音設備或其他器材,再擴大播送的效果,店家只是單純接收廣播電台或電視台節目的收訊者,就沒有利用著作的行為,當然不必去取得授權。

 

2.須得到授權的情形:

        如果店家的營業面積很大,或分隔成很多營業區塊,例如旅館的房間或醫院的病房或者好幾層的賣場,店家為了讓營業場所各個角落的顧客都能收聽到廣播節目或收看電視節目,在收訊後拉線到每一層樓或每個房間,藉由廣播的擴大機、喇叭等設備,或藉用許多電視機把節目裡的著作播放出來,讓所有的顧客都能享受到這些拉線加裝擴大機、電視機等增設收聽或收視設備的行為,就是利用節目中的著作,加以公開演出和公開播送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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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81943
有一題好像的 供大家參考下列行為,何者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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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9808
我在想是因為廣播節目他們要賺錢要有高的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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