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 下列關於民事訴訟簡易程序及其上訴審程序之敘述,何者正確?
(A)對於簡易程序之抗告,應上訴於管轄之高等法院
(B)簡易程序之言詞辯論筆錄,經當事人合意者,法院應省略應記載之事項
(C)簡易程序之準備程序期日,當事人一造不到場者,法院應依職權為一造辯論判決
(D)當事人對簡易程序事件為第二審上訴時,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致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 者,不得為之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367), B(248), C(919), D(2043), E(0) #3115896

詳解 (共 5 筆)

#5846389

補充法條_民事訴訟法

第436-1條:

1 對於簡易程序之第一審裁判,得上訴或抗告於管轄之地方法院,其審判以合議行之(A)
2 當事人於前項上訴程序,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致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者,不得為之(D)
3 第一項之上訴及抗告程序,準用第四百三十四條第一項、第四百三十四條之一及第三編第一章、第四編之規定。
4 對於依第四百二十七條第五項規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所為之裁判,得上訴或抗告於管轄之高等法院。


第433-2條:

1 言詞辯論筆錄,經法院之許可省略應記載之事項。但當事人有異議者,不在此限。(B)
2 前項規定,於言詞辯論程式之遵守、捨棄、認諾、撤回、和解、自認及裁判之宣示,不適用之。


第433-3條:
言詞辯論期日,當事人之一造不到場者,法院依職權由一造辯論而為判決。(C)


(A)對於簡易程序之抗告,應上訴於管轄之高等法院 (X)

抗告應抗告於地方法院合議庭(簡易程序第一審的直接上級法院)436-1 I參照

(B)簡易程序之言詞辯論筆錄,經當事人合意者,法院省略應記載之事項 (X)
應該改為經法院許可,「」省略應記載之事項。433-2 I參照
 (C)簡易程序之準備程序期日,當事人一造不到場者,法院依職權為一造辯論判決 (X)
應為言詞辯論期日,當事人一造不到場者,法院「」依職權為一造辯論判決。433-3參照

一般,簡易程序以一次期日辯論終結為原則433-1參照,為了減少訴訟時間和提高效率。準備程序通常為行合議審判(通常程序)之訴訟事件,由受命法官一人處理270 I參照,為了闡明訴訟關係(爭點整理),集中審理。當然,第一審行獨任制的訴訟事件也有準用271-1參照,即「準備性言詞辯論期日程序」。 
※而準備程序期日,當事人一造不到場時,應對到場之一造行準備程序,將筆錄送達於未到場人273 I參照。→因為要等到言詞辯論終結後才能「判決

(D) 當事人對簡易程序事件為第二審上訴時,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致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者,不得為之(O)436-1 II參照



考訴訟法條考得非常細...

187
0
#5846346
補充法條_民事訴訟法第436-1條: 1...
(共 880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7
0
#6225947
下列關於民事訴訟簡易程序及其上訴審程序之敘述,何者正確?
ㅤㅤ
(A) 對於簡易程序之抗告,應上訴於管轄之高等法院
§436-1對於簡易程序之第一審裁判,得上訴或抗告於管轄之地方法院,其審判以合議行之
ㅤㅤ
(B) 簡易程序之言詞辯論筆錄,經當事人合意者,法院應省略應記載之事項
§433-2言詞辯論筆錄,經法院之許可,得省略應記載之事項。但當事人有異議者,不在此限
ㅤㅤ
(C) 簡易程序之準備程序期日,當事人一造不到場者,法院依職權為一造辯論判決
§433-3言詞辯論期日,當事人之一造不到場者,法院依職權由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ㅤㅤ
(D) 當事人對簡易程序事件為第二審上訴時,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致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者,不得為之
§436-1
Ⅰ對於簡易程序之第一審裁判,得上訴或抗告於管轄之地方法院,其審判以合議行之
Ⅱ當事人於前項上訴程序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致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者,不得為之
10
0
#5850648
當事人對簡易程序事件為第二審上訴時,為訴...
(共 221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2
3
#7373967

A) ❌ 错误:非上诉于高等法院

  • 依《民事诉讼法》第436条之1第1项规定,“对于简易程序之第一审裁判,得上诉或抗告于管辖之地方法院,其审判以合议行之。”

  • 因此,对简易程序第一审裁判不服,应向地方法院合议庭(第二审)提出抗告,而非高等法院

(B) ❌ 错误:省略记载需法院许可

  • 对于言词辩论笔录的省略记载,其关键在于需经法院许可,而非仅凭当事人合意。

  • 依《民事诉讼法》第433条之2规定,“言词辩论笔录,经法院之许可,得省略应记载之事项。但当事人有异议者,不在此限。”

(C) ❌ 错误:准备程序不适用于简易程序

  • 简易程序以“一次期日辩论终结”为原则,不设准备程序

  • 此种规定意旨在于简化程序,故准备程序非简易程序法定必经程序,自无适用一造辩论判决之余地。

(D) ✅ 正确:为维护审级利益,第二审不得为诉之变更

  • 为防止当事人借此规避高等法院对通常诉讼事件的管辖权,并维护审级制度,法律对此有严格限制。

  •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436条之1第2项,当事人在简易程序第二审中,“为诉之变更、追加或提起反诉,致应适用通常诉讼程序者,不得为之。此乃起诉程式之特别限制,不因他造同意而得补正。

  • 司法解释亦明确,法院应就此裁定驳回新诉或变更之诉。这体现了简易程序旨在迅速处理争议的本质,防止其在第二审程序中转变为更为复杂的通常诉讼程序。

0
0

私人筆記 (共 7 筆)

私人筆記#5393356
未解鎖
民事訴訟法   第436-1條   ...
(共 100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4
0
私人筆記#6516525
未解鎖
29.               ...

(共 354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2
0
私人筆記#5362753
未解鎖
民事訴訟法第436–1條1.對於簡易程序...
(共 192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
0
私人筆記#5633871
未解鎖
民訴 簡易審判第 433-2 條言詞辯論...
(共 96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
0
私人筆記#5374267
未解鎖
29 下列關於民事訴訟簡易程序及其...
(共 3269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0
0
私人筆記#7466621
未解鎖
對於民事簡易程序之抗告,應向上訴於管轄之...
(共 104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0
0
私人筆記#6810845
未解鎖
答案: ✅ (C) 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
(共 912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0
0